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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审第二次开庭

发布时间:2024年09月09日 来源:上海疑难刑事案件律师
[导读]:昨天的不起诉没有谈下来,不开心了半天。今天的二审,第二次开完庭后,有点如释重负,感觉有点眉目了。至少庭开的还可以。简单复盘一下。01 一审不认罪,二审不要轻易认罪如果当事人觉得冤,一审的时候没有认罪。但是庭审的时候,发现法检就是走过场,听不进去不同声音,对有利证据不听、不看、不审。当一审判的很重时,对法庭失去信心。到二审时,虽然还是觉得冤,但对司法失去信心 ...

昨天的不起诉没有谈下来,不开心了半天。

今天的二审,第二次开完庭后,有点如释重负,感觉有点眉目了。至少庭开的还可以。简单复盘一下。

01 一审不认罪,二审不要轻易认罪

如果当事人觉得冤,一审的时候没有认罪。但是庭审的时候,发现法检就是走过场,听不进去不同声音,对有利证据不听、不看、不审。当一审判的很重时,对法庭失去信心。

到二审时,虽然还是觉得冤,但对司法失去信心,不少人就想,干脆委屈地认了吧,至少还能拿10%的量刑优惠。

司法实务中,确实有二审认罪认罚的。

但是,二审法检人员可能会认为,一审不认是侥幸,二审认罪是为了换取量刑优惠,坏事一定是他干的,一审判的不亏,直接来个维持。

所以,如果真的冤,就要坚持,虽然不一定有好结果,但是,妥协基本可以确定没有好结果。

当然,也不能一概而论,还是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。

02 当事人和律师的配合非常重要

受教育和成长经历所限,有的当事人和家属没有意愿、没有能力配合律师,给原本艰难的刑事辩护雪上加霜,导致当事人和律师的处境异常艰难。

今天的当事人虽然也有欠缺的地方,但上次辅导有了效果。对听不清、听不懂的法检问题,不再着急回答,而是反复跟法官检察官确认,弄明白之后,再回答。

今天审判长问了不少对定罪有关键性影响的事实问题,他都有针对性地回答了。虽然前面他又犯了跟上次一模一样的错误,但比之前有很大进步。

这也是今天开完庭之后,我比较开心的原因之一。他没有过度紧张,诚恳真实地表达,是最有说服力的,与我庭上的这种配合是有效的。

不少当事人和家属还是停留在——请了律师,所有事就都是律师的——这是极端错误的。检察官、法官庭上讯问当事人,难道让律师来回答?这是不可能的,他才是亲历者,他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,只有他才能回答。

03 辩护要抓重点抓关键

辩护是个技术活儿,如果阅卷时发现很多问题,在庭审中,不分轻重,事无巨细地全部指出来,看似做了很多功课,但是,由于重点不突出,表达过于冗长,让人昏昏欲睡,法官能集中听取意见的时间有限,如果他大多数都听不进去,就是无效辩护。

如果找准问题的关键和重点,针对法官关注的重点问题进行发问、质证和辩论,常常能取得四两拨千斤的效果。

今天是二审的第二次开庭,我重新排兵布阵,只找非常明显和关键的问题,当庭引导合议庭去卷内查找。不但合议庭成员看的认真,对面的出庭检察员也听的仔细。

我提出要排除这些与本案风牛马不相及的关键证据。当合议庭看到问题的严重性,排除适用的时候,案子就成了。

从合议庭成员的反应看,应该是听进去,也看进去了。

04 即使山穷水尽也可能柳暗花明

这个案子,一审开庭3次,二审开庭2次。

一审期间,法官想方设法从辩护人这里套取辩点,然后直接给公诉人。配合的如此之好,不是一家胜似一家

二审第一次开庭时,检方还证据突袭,又提交了几百页的新证据。

当事人的配合能力又有限。

案子一波三折,近一年的时间,走下来,真的是身心俱疲。

但是,能放弃吗?

去会见,每一次,当事人都会问我:程律师,你说我到底有没有犯罪?我真的不构成犯罪吗?

我问他,你觉得冤不冤,你知不知道别人偷排?

他说,我当然冤,我如果知道他偷排,肯定跟他解除合同。

我说,既然这样,你说自己是否构成犯罪?

这次庭前辅导,主要是对他进行庭前辅导,最重要的不是案件辅导,而是心理疏导,让他坚定信心,跟我并肩走下去。

案子,办的很累很累。但是,此刻,开完这个庭,回头看,走过的每一步,我可以很踏实地对自己说,我对得起他们的信任和选择

坚持,坚持,再坚持,直到成功。

本文结束,最后记录几个庭审小片段:

1.检察院改变罪名是正常的

我指出,这个案子从开始侦查到起诉到一审判决,全部都是建立在污染环境罪的罪名和证据体系的基础上,但是本案的罪名却是故意毁坏财物罪,不管是检测报告还是专家咨询意见,都是污染环境方面的,所以这些证据与本案无关,不能作为定案依据。

出庭检察员说,公安是以污染环境罪立案侦查的,到检察院后,审查发现不符合污染环境罪,改变为本案罪名,是检察院的职责所在,完全合法。

我追问,你确定公安以污染环境罪立案,侦查终结后移送起诉到检察院,检方才改了罪名?

出庭检察员说:是的。

我说,这个案子最开始是以污染环境立案侦查的,但是后来公安自己撤案了,撤案决定书在卷里。之后,他们重新以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,并以这个罪名移送起诉。

但是,侦查逻辑和证据体系还是污染环境罪的,所以,不能做为本案的证据。

出庭检察员......

2.证据突袭的材料进一步说明侦查证据是建立在污染环境罪上

我在质证时指出,上次开庭前四天和前一天,公安的询问通知书和调取证据通知书上写的罪名都是污染环境罪,调取的证据与本案无关。

出庭检察院说,公安办案系统是以污染环境立案的,所以打印出来就自然是这个罪名,不影响这些证据对本案的证明力。

我说,你看一下你们提交的证据,“污染环境罪”这几个字是手写的,不是打印的,不存在系统内无法修改的情况。而且,污染环境罪的案子已经被公安撤掉了,本案是一个全新的案子,与污染环境案无关。

出庭检察员......

诸如此类的,太多了,不写了。休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