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辩解就是翻供?

发布时间:2024年02月27日 来源:上海疑难刑事案件律师
[导读]:让人讲话,天不会塌下来。——毛泽东看到一个律师的视频,说认罪认罚的案件,被告人最后陈述的时候说,觉得有点冤。律师一听这话,吓出一身冷汗。因为这可能被公诉人和法官理解为翻供,导致认罪认罚失效,进而加重对当事人的处罚。这个问题在司法实务中,具有一定的普遍性。先看法律规定。

让人讲话,天不会塌下来。

——毛泽东

看到一个律师的视频,说认罪认罚的案件,被告人最后陈述的时候说,觉得有点冤。律师一听这话,吓出一身冷汗。因为这可能被公诉人和法官理解为翻供,导致认罪认罚失效,进而加重对当事人的处罚。这个问题在司法实务中,具有一定的普遍性。

先看法律规定。

刑诉法第50条规定“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”是证据类型之一,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;第97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提出辩解”;第120条规定 “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,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,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,然后向他提出问题。”

两高三部《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》3.规定“坚持证据裁判原则。办理认罪认罚案件.....做到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防止因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认罪而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。对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认罪认罚但证据不足,不能认定其有罪的,依法作出撤销案件、不起诉决定或者宣告无罪。”

法律非常明确地规定,辩解是犯罪嫌疑人/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,不但不能剥夺,还是司法机关办案过程中必须听取和收集的,不能因为认罪认罚而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。即使是认罪认罚的案件,如果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,仍然不能定案——法律强调的是实事求是,客观公正,而非为了提高办案速度或效率,就剥夺被告人的自行辩护和辩解的权利。否则,就是违法。

接下来看法律对翻供的规定。

刑诉法解释第96条第三款“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,庭审中不供认,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,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。”

当事人的解释到底是属于其基本权利的辩解,还是翻供,并不绝对,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。该条规定非常明确,如果庭前供述就有反复,庭审中不供认,又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,庭前的有罪供述不得采信,也就无所谓翻供。

同样的,如果仅有同案犯所作的关于他人的有罪供述,当事人本人不认可,不能排除合理怀疑,达不到证明的标准,也不能定案。

目前,没有法律规定被告人不可以辩解,而是要求所有参与诉讼的人员实事求是,客观公正,既要阐述有罪、罪重的内容,也要陈述无罪、罪轻的情节,以便查清案件事实,进而准确定性。

如果被告人觉得冤枉,就应该让他全面清晰地陈述,而不是以威胁恐吓等各种有形无形的方式让他们闭嘴,稀里糊涂的判案。

再者,如果没有当事人的辩解,只是一边倒地仅有有罪、罪重方面的供述,是不是容易查不清事实?在没有充分和全面的占有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,很容易出现以偏概全、盲人摸象的情况,做出的裁决就容易出问题。

比如轻罪重判,无罪做有罪判决,甚至导致冤假错案?这样的裁决当事人和家属以及辩护律师能服气吗?司法人员自己信服吗?能经得起时间的考验吗?

不要把把任何解释或辩解都当成翻供,也不要让当事人和辩护人闭上嘴巴,至少听听他们说的是否有道理,是否有其他证据印证,是否符合法律规定,这是在帮助法庭查清事实,还原真相,也有利于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。

归结为一句话:我可以不同意你的观点,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